本文轉自:安徽日報
■ 顏東岳
問:得知我們小區住宅需加裝電梯,汪某找到我們“洽談”,聲稱其是某知名電梯加裝公司的負責人,我們只需要支付20萬元,樓棟便能加裝電梯。為獲取信任,汪某還出具了公司的資質證書、加裝電梯案例等。我們將錢如數交給汪某并簽訂電梯安裝合同后,方知汪某所言及所提交的資料全屬偽造,且在汪某賭場將我們所交的20萬元揮霍一空后去向不明。請問:汪某是否屬于詐騙?
答:汪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汪某的行為已與之吻合:一方面,汪某已經實施詐騙行為。汪某謊稱其是某知名電梯加裝公司的負責人,你們只需要支付20萬元,樓棟便能加裝電梯,甚至還偽造了資質證書、加裝電梯案例等資料,無疑是為了取得你們信任,騙取你們的錢款。而你們也正是基于此產生錯誤認識與判斷,繼而交出錢款。另一方面,汪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汪某在獲取資金之后在賭場將借款揮霍一空后去向不明,無疑表明其從一開始時起便沒有考慮過為你們加裝電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再一方面,汪某必須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據此,汪某自然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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