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四十七)
問:特種設備執法 1、行政處罰卷宗材料里沒有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以及安全監察指令書,用現場檢查記錄以及責令整改通知書是否可以替代? 2、行政處罰卷宗材料是否要明確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情況? 3、當事人盡管配合完成隱患整改,但行政執法過程中文書送達均拒簽,是否符合從輕(底格)處罰條件? 總局回復:1.填寫了《特種設備現場安全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可以不再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2.根據《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法[2004]40號),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應由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的人員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中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資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行政執法證都屬于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3.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考慮。 問: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敬的國家局領導,您好!依據《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法〔2004〕40號)第六條中“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資格”和《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第四條中“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的規定,本人認為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辦案人員必須是:2名以上且均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是否正確?請指示。謝謝! 問:特種設備取證考試 您好!請問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考試是否必須經過指定的特種設備培訓機構的相關培訓?未參加培訓能否直接參加取證考試?是否有相關文件對此有說明? 問:特種設備人員證有效期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規則》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六條“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若一名63周歲的人來復審辦證,請問復審后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有效期應為2年還是4年? 問:關于特種設備整體移裝后的安裝問題 總局領導好! 問: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 通過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的人員公示查詢上海市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公示查詢結果,兩個查詢結果中間會有一條“以下信息尚未完成信息確認,結果僅供參考!”。請問是什么原因,所查詢的信息是否符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四章復審第二十七條所需核實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是否可以以兩個查詢結果中間會有一條“以下信息尚未完成信息確認,結果僅供參考!”作為人員證信息無法核實為由讓持證人回原發證機關提交復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