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ㄋ氖?/h2>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21-09-26 09:20 瀏覽次數:
問:特種設備掛證問題
領導,您好,
1、隨著特種設備檢驗市場的不斷放開,現在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掛證的現象日益突出,特種設備影響人民安全,某些個人為了掛靠費用,將證書掛出去,嚴重影響了特種設備的安全,總局是否對此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制止這種風氣,建議從社保、注冊年限轉證等方面進行,維護國家特種設備安全。
2、 隨著國家電梯檢驗檢測市場的放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特設局明年是否可以增加電梯檢驗師的考試頻次,今年受疫情影響,為保證職工安全單位暫停了人員申請。但是申請相關電梯檢驗檢測資質需要配備一定量的檢驗師,懇請總局明年適當增加考試頻次。謝謝。
總局回復:感謝您的建議,我們將予以研究。
02
問:TSG 07—2019中公司與子公司資源共享問題
TSG 07-2019中規定: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請許可時,經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為制造地址在許可證中載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單獨申請許可,本規則附件B 至附件L 規定的許可條件允許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許可的,本規則附件B 至附件L規定的許可條件不允許共享.
但我司的情況:公司有A2級設計許可證(無制造許可證),子公司只有A2級的制造許可證。公司和子公司法人、管理者、員工都是同一班人,只是管理層、設計和銷售人員是與公司簽訂合同,并由公司繳納社保,其他(車間人員、工藝、質保等)人員是與子公司簽訂合同,并由子公司繳納社保的。公司與子公司都在杭州市,但不在同一個區?,F在子公司換證,體系人員是否可以用公司的人,子公司是否能共享公司的資源。我司這種情況,許可規則中沒有明確,請指教。
總局回復:子公司不能共享公司的資源。
問:電梯核準機構開展電梯檢驗的條件
總局領導您好!
現有一下問題咨詢:現在電梯定期檢驗實施試點開放檢驗,請問總局領導
1.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跨省檢驗是否可以?
2.如果本地的檢驗力量能夠滿足本地的電梯檢驗工作,核準機構是否可以進入當地開展檢驗工作?
3.如果跨省或是跨市檢驗需要什么程序或是手續?是否可以直接進入當地進行檢驗?
4.核準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就可以開展全國范圍內的檢驗工作,如果可以檢驗需要具體條件?
5.如果不滿足條件或是程序的核準單位在本地開展檢驗工作有何處罰?
6.如果不符合程序或是不符合條件的電梯核準機構在本地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工作,檢驗結果是否有效
總局回復:電梯檢測工作可以在全國范圍開展。相關規定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文件。
PS:本平臺補充:第56號文件請點擊后面藍字查看:大改革:電梯檢驗周期大調整,鼓勵社會力量成立電梯檢測機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
問:地方特種設備系統重復
河北省保定市目前特種設備監管有兩套網絡系統,一套原來的(河北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特種設備安裝開工告知檢驗以及設備綁定均在此系統辦理。19年保定市又推出了(保定市電梯信息監管平臺),并要求所有特種設備單位在此平臺登記綁定和更新電梯及特種設備信息。給電梯公司帶來很多工作上的不便,增加很多沒用的工作負擔!請求上級部門調查核實并給出合理建議!
總局回復:您反映的信息化系統屬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發和使用,您可向其反映。
問:定期檢驗報告蓋章
總局領導好,我是基層局工作人員,工作中遇到問題,特請教總局:
安全技術規范中檢驗報告的示例中蓋章位置均注明“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這里的“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是特指字樣為“XXXX(所、院、公司)檢驗專用章”還是泛指具有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功能的印章?檢驗報告加蓋字樣為“XXXX(所、院、公司)技術專用章”“XXXX(所、院、公司)技術報告專用章”“XXXX(所、院、公司)檢驗報告專用章”等的印章,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是泛指,如何確定哪個印章是具有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功能的印章?
總局回復:關于檢驗專用章的使用,應在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中作詳細描述。
問:質檢特函太多
總局您好:
特種設備行業安全技術規范補充的質檢特函很多,以前的質檢特函和現在的市監特設函,在執行規范的同時,還要考慮到有沒有“特設函”,而有些“特設函”是2016年或者更久遠的,執行時不知道“特設函”是否已經過期作廢,總局能否給出已經作廢的“特設函”目錄呢?
質檢特函【2012】32號文是否已經作廢呢?
總局回復:感謝您的建議,目前質檢特函[2012]32號文有效。新頒布的安全技術規范涉及32號文相關內容的,以新頒布的安全技術規范為準。
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問題
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變更執業單位,目前的規定需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但這個條件卻成為了一些單位卡人的手段。人員實際已經離職,但是原單位不肯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新單位無法注冊。這有可能會造成檢驗人員資質被盜用的可能。建議將變更執業單位的離職證明改成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合同之類的相關證明。
總局回復:建議執業糾紛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我局將進一步研究您的建議。
問:關于檢驗師報名條件工程師職稱問題
總局領導:
您好!在《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許可條件中關于資源條件中技術人員有大專畢業生工作9年以上可以相當于工程師職稱,請問:在電梯檢驗師報名中要求提交工程師技術職稱證明,那么在無技術職稱但滿足理工類大專畢業滿9年,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是否可報考電梯檢驗師?
總局回復:應按照《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規定執行。
問:特種設備檢驗人員取證問題
尊敬的領導:我想考取定期檢驗人員,因學歷不是理工類學歷,詢問特種設備協會組織,協會組織說非理工類學歷不能參加報名,我查看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Z8002-2013附件B報考資歷條件中有一條:其他學歷接受過發證機關認可的培訓不少于200小時,請問去哪里參加這個200小時的培訓,有沒有培訓學校的聯系方式及名單。
總局回復:我局沒有名單,您可向考試機構咨詢。
問:已離職多時公司不給予開具離職證明,證書怎么轉注冊
已離職一年多,原社保已解除,公司不給予開具離職證明和給與證書原件,多次協商一直在推脫,特種設備檢測證書無法變更注冊也無法注銷原單位注冊。請問這種情況怎么辦理注銷注冊,辦理注銷注冊需要單位在系統提交申請,個人也無法辦理。
總局回復:您可向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咨詢相關程序,涉及民事糾紛請通過司法仲裁等途徑解決。
問: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提交的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是否可以是復印件?
總局領導好,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需提交1、登記表,2、含信用代碼的證明,3、產品合格證,4、檢驗證明,5、機動車行駛證,6、鍋爐能效證明等資料?!短胤N設備使用管理規則》里未明確以上需要提交的資料是否可以是復印件。
請問總局領導:1、個人理解,登記表因為要使用單位蓋公章,應該必須提交原件。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2、除登記表外其他需提交的5項資料,是必須提交原件,還是提交復印件或者原件都可以?
總局回復:除使用登記表必須是原件外,其他申請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是復印件。如果是原件,核查后應退還使用單位,可以復印存檔。
問: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你好,關于《TSG 07-2019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附錄M,我有以下問題想咨詢:
1.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是什么?
2.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是否必須有任命?
3.是否必須要有管理評審?
總局回復:1.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請查閱《TSG 07-2019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附件B-L。2.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必須有任命。3.根據《TSG 07-2019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附件M的要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管理評審。
問:勞務派遣公司特種設備人員問題
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特種設備企業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特種設備資質,用工單位有特種設備資質,許可規則中規定在工作所在地申請證書,應該是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還是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取得證書后,聘用記錄應該由誰蓋章?
總局回復:一般是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核。取得證書后,由用工單位簽署聘用記錄并蓋章。
問:工作所在地如何判斷
申請人應當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發證、復審申請,工作所在地如何定義?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所在地為準嗎?
總局回復:工作所在地是指實際工作的地點,一般是工作單位所在地。
問: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請問:1企業破產后,并購企業能否繼續使用破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2:破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后,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是否可繼續使用?
總局回復:1.如果破產未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企業能夠持續滿足許可條件,股權發生變化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繼續有效;如果破產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營,企業不能夠持續滿足許可條件,企業應該主動注銷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2.企業僅變更名稱,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未發生變化,按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后,許可證繼續有效。
問:特種設備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第二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2.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3.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4.問題1:在特種設備監督、定期檢驗過程中,對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特種設備,是否必須整改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技術要求?
5.問題2:對于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中未明確引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內容的項目,但實際檢驗中設備存在與強制性標準不符的項目,能否認為特種設備技術規范中未引用強制性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而可以判定該設備符合特種設備技術規范要求?
總局回復:檢驗,按照相應檢規執行。強制性標準執行,按照《產品質量法》處理。
問:特種設備掛證問題
領導,您好,
02 問:TSG 07—2019中公司與子公司資源共享問題
TSG 07-2019中規定: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問:電梯核準機構開展電梯檢驗的條件
總局領導您好! 總局回復:電梯檢測工作可以在全國范圍開展。相關規定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文件。
PS:本平臺補充:第56號文件請點擊后面藍字查看:大改革:電梯檢驗周期大調整,鼓勵社會力量成立電梯檢測機構!國市監特設〔2020〕56號) 問:地方特種設備系統重復
總局回復:您反映的信息化系統屬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發和使用,您可向其反映。 問:定期檢驗報告蓋章
總局領導好,我是基層局工作人員,工作中遇到問題,特請教總局: 問:質檢特函太多
總局您好: 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問題
總局回復:建議執業糾紛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我局將進一步研究您的建議。 問:關于檢驗師報名條件工程師職稱問題 您好!在《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許可條件中關于資源條件中技術人員有大專畢業生工作9年以上可以相當于工程師職稱,請問:在電梯檢驗師報名中要求提交工程師技術職稱證明,那么在無技術職稱但滿足理工類大專畢業滿9年,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是否可報考電梯檢驗師?
總局回復:應按照《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規定執行。 問:特種設備檢驗人員取證問題
總局回復:我局沒有名單,您可向考試機構咨詢。 問:已離職多時公司不給予開具離職證明,證書怎么轉注冊
總局回復:您可向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咨詢相關程序,涉及民事糾紛請通過司法仲裁等途徑解決。 問: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提交的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是否可以是復印件? 請問總局領導:1、個人理解,登記表因為要使用單位蓋公章,應該必須提交原件。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2、除登記表外其他需提交的5項資料,是必須提交原件,還是提交復印件或者原件都可以?
總局回復:除使用登記表必須是原件外,其他申請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是復印件。如果是原件,核查后應退還使用單位,可以復印存檔。 問: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1.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是什么? 2.質量保證工程師和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是否必須有任命? 3.是否必須要有管理評審? 問:勞務派遣公司特種設備人員問題 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特種設備企業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特種設備資質,用工單位有特種設備資質,許可規則中規定在工作所在地申請證書,應該是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還是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取得證書后,聘用記錄應該由誰蓋章? 問:工作所在地如何判斷 申請人應當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發證、復審申請,工作所在地如何定義?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所在地為準嗎? 問: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2:破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后,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是否可繼續使用?
總局回復:1.如果破產未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企業能夠持續滿足許可條件,股權發生變化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繼續有效;如果破產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營,企業不能夠持續滿足許可條件,企業應該主動注銷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2.企業僅變更名稱,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未發生變化,按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后,許可證繼續有效。 問:特種設備檢驗 1.第二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2.第二十一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3.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4.問題1:在特種設備監督、定期檢驗過程中,對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特種設備,是否必須整改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技術要求? 5.問題2:對于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中未明確引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內容的項目,但實際檢驗中設備存在與強制性標準不符的項目,能否認為特種設備技術規范中未引用強制性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而可以判定該設備符合特種設備技術規范要求? 總局回復:檢驗,按照相應檢規執行。強制性標準執行,按照《產品質量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