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舉報部分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惡意投訴檢驗師考試難易水平
尊敬的總局領導:這兩年總局留言上有一部分人惡意投訴特種設備檢驗師考試過于簡單,依據身邊的個案而毫無根據惡意抹黑整個年輕檢驗師群體的技能水平,以偏概全。近二十年來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水平飛速發展,規程,標準,和作業指導書隨著技術的進步也有了巨大的變化,整個年輕檢驗人員的學歷水平也有了巨大的提高,很多年輕檢驗員都已經是研究生學歷,而這些投訴人卻有一些是20年檢驗工作還是一個檢驗員的,這些人僅憑身邊的個例來否定整個年輕檢驗師的技能水平,并且惡意抹黑檢驗師考試難度太低,通過率過高,并且毫無依據地用不同行業的職業資格水平考試通過率對比,還用選擇題和問答題的考試方法的差異來簡單粗暴地判斷考試的難易程度!考試難度并不是以通過率來衡量的,同一個考試,參考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的差異也會造成通過率的差異。如果這些人對檢驗師考試的難度和通過率有問題,可以一起參加考試或者進行技能比拼,用真實的數據對比。由于這些人的惡意投訴,導致2019年的檢驗師考試通過率極低,考試的難度不在于題目難度,而是題量過大,考培分離后考試和培訓內容有較大的脫節,導致整個考試的通過率跟以往相比突然下降。希望總局領導充分調研整個培訓和考試的具體情況再做判斷,尤其要警惕這些惡意投訴人的目的,不能因為這些人的惡意投訴而隨意對考試的難度進行突然的變化,從而影響整個特種設備檢驗人員隊伍的水平和梯隊建設,特種設備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影響巨大,數量也越來越多,如果因為這些惡意投訴而否定年輕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能力提升,必定會在將來的特種設備檢驗事業的發展中導致人才斷層。也同時希望總局調查這些惡意投訴和抹黑整個檢驗師群體并且盲目否定整個年輕檢驗人員的能力水平的人員!如果帶著個人利益的目的而進行惡意投訴,一定要嚴懲!
總局回復:感謝您反映的情況,我局將認真研究。
目前特種設備檢驗師考試難度大為降低,相比以前的考試,很多案例題目和計算題目取消,導致很多連電路圖,液壓圖,工程力學計算都不會的人也能通過檢驗師考試,這樣的檢驗師在實際工作中,安全評估,事故分析根本不會做。希望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能夠認真考慮檢驗師考試作為國家準入類考試的重要作用和價值。當下,準入類考試整體趨勢越來越嚴格,比如一級建造師考試通過率不到5%,而我們特種設備檢驗無論承壓類設備還是電梯等機電類設備,都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社會影響非常巨大,希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能夠認真履行監察職責,從嚴把關檢驗師準入門檻。
總局回復:感謝您的建議,相關建議我們將酌情研究。
同一個人管理兩家相同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并持有檢驗人員證(在其中一家注冊并在中特協網站公示可查,從事報告審核或批準等,在報告書中簽字),另一家只從事管理類工作(不檢驗,不在報告中簽字)。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規定的在兩家單位執業的規定?
總局回復:不可以。根據您所反映的情況,違反了不能同時在兩家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要求。
近期北京疫情嚴重,中國特種設備協會在7.1日要舉辦檢驗師補考計劃,舉辦地是在無錫,全國很多考生都要去外地考試,上百人都坐在一起考試在現在這種情況下聚眾考試 考生們會安全么?請問總局有沒有全方位的安全措施?安排的當地酒店住宿老舊,住宿安全是否有保障?組織方也是北京,北京來的監考人員也是要跟考生近距離接觸的,如果考生們被感染新冠病毒回到自己的所在地的話,誰能為此承擔責任。。。。。等待總局的回復。謝謝
總局回復:感謝您反映的情況,我局將督促相關考試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要求,組織相關考試工作,把疫情防控和參考人員身體放在首位。
好多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采用勞務派遣制度,按人社部勞務派遣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檢驗人員是檢驗機構的主要、重要崗位,顯然不屬于以上三種情況,采用勞務派遣制度已經涉嫌違法,同時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落實檢驗責任,請總局及時糾正此種違法行為。
電梯維修作業人員頻繁流動,有的單位在辦理許可證時借用特種設備作業證,但是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只能查人員的身份證、項目、有效期,考試機構,無法查到聘用單位。所以基層執法單位無法確定出借、靠掛作業證的違法行為。請總局提供下確定的方法,謝謝!
總局回復:公示平臺僅公示行政審批的發證信息,您可核對證書上的聘用單位記錄,以及聘用合同、社保記錄等信息。
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異地復審是否需要回第一次考試發證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您好,我是武漢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請問: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新規要求,2020年1月1日實施新版證書,復審需換發新版證書,如遇異地復審,作業人員是否一定需要到第一次考核發證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復審和換發新證?能否可以在異地(現工作地)進行復審和換發,新版證書加蓋現工作地市場監管部門鋼印?盼復!
領導們好!我是河北省滄州市某區行政審批局人員。我區最近有一些老舊的電梯、起重機械來辦理改造變更,提供的材料是改造監督檢驗報告和改造質量證明資料,由于以前未辦理過使用登記證,所以無法提供舊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果受理了,就與《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上要求的關于改造變更的材料不符,如果不受理,企業將無法正常使用、檢驗。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請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特函〔2016〕1號)執行,該文可在市場監管總局官網下載。
PS:本平臺補充



尊敬的國家總局領導你好: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檢驗人員),項目(電梯),代號(DT-1),按TSG Z8002—2013《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第二十七條,換證采取審核的方式,但是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申請換證項目的證書在有效期內,并且未中斷執業6 個月以上(含6 個月)的;
(二)執業期間未發生過失或者責任事故的;
(三)接受經發證機關授權公布的換證知識更新與技能培訓(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培訓)指南所涉及內容的培訓,其累積培訓課時不少于40 小時的。
請問:對于第一、第三條
(一)、檢驗人員證書怎么申請注冊?哪些部門可以注冊?如未執業是不是證書到有效期前不能換證?
(三)發證機關授權公布的繼續教育培訓,哪個部門網站會發布相關的培訓信息供換證前培訓?
如:新發布TSG 07-2019《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電梯許可規則暨電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宣貫培訓算嗎?謝謝!
總局回復:1.您可聯系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咨詢辦理執業公示事宜;2.換證審核機構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確定,請向本省市場監管局咨詢。
您好,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放的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可以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查詢嗎?還有黑龍江省允許私人公司進行特種設備檢驗嗎?
總局回復:若黑龍江省已將審批的結果上傳至“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就可查詢,我局已于2019年要求各省將單位審批數據上上傳。
問:檢驗師考試
檢驗師考核的一些建議:
1、由于特種設備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報名時應對專業進行具體要求,機電類為機械、電氣相關專業,承壓類為承壓、材料相關專業,只有專業對口,才能學有所用,不是所有的理工科專業都行。
2、適當延長至檢驗員持證滿6年以上才能報考檢驗的條件,積累一定的現場工作經驗。現在很多人都是只會考試,不會工作,這種現象在很多單位存在,需要重視。
3、加強考核管理,一律的選擇題,就存在猜答案的機會,沒有顯示出特種設備工作的重要性,不夠嚴謹。應該真正的從結構受力分析、受力計算、電氣故障、電路分析、失效模式、事故分析、安全評估進行出題、分析、計算。這樣才可提高檢驗師的技術水平。
4、加強檢驗人員的定期培訓工作,結合實際的培訓,來提升檢驗師、檢驗員的技術能力。
問:甲類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到全國各地進行檢驗特種設備嗎
您好,甲類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到全國各地檢驗特種設備嗎?有什么規定
總局回復:除自檢機構外,甲類檢驗機構核準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你好!我的情況是這樣,我在上個公司離職已有一年多,但是我的特種設備操作證和個人信息上個公司一直不予解聘,我已經離職他們還在冒用我的信息,我找相關部門詢問解決,但是一直沒有結果,請問總局有什么針對性的辦法可以解決嗎?謝謝
問:違反特種設備相關標準的依據什么處罰
您好,違反特種設備相關標準的依據什么處罰?
總局回復: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引用的標準,按照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處理;違反其它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進行處理。
問:《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第4項
您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第4項“(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指的是設備還未被使用,使用單位沒有及時申報檢驗還是指設備已經被使用了,沒有及時申報檢驗?也就是“沒有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適合什么情境?
總局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適應違反第四十條第一款的情形。
問:關于特種設備停用后的使用
你好,如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停用手續后,該臺停用的設備被其他人擅自使用,經過使用單位的勸告,使用者不聽,這種情況該處罰誰?使用單位還是擅自使用的個人?處罰依據又是什么?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3.9條,辦理停用手續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能夠被其他人使用,說明采取的保護措施無效。
你好,因為現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雖然是本子樣式,有群眾反映本子樣式要翻頁才看到項目內容,不是很方便,想問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未來會不會好像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那樣改為A4紙大小模式,把基本信息和項目批準和有效日期一起顯示出來,而不是好像現在這樣,基本信息和項目頁分頁顯示,希望總局可以考慮一下這個建議。
總局回復:感謝您反饋的情況,我們將酌情研究您的建議。
問:關于資源條件共享的問題
尊敬的總局領導您好!以下事宜望給予指導。根據TSG 07-2019條文2.2.4.2的規定,“公司申請許可時,經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為制造地址在許可證中載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單獨申請許可,本規則附件B至附件L規定的許可條件允許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許可的,本規則附件B至附件L規定的許可條件不允許共享。”有如下問題,望給予解答。
1、公司可以共享子公司的資源條件,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共享子公司的子公司的資源條件?
望總局領導百忙之中,抽空給予解答。非常感謝!
總局回復:法規無明確規定,所述可參照《TSG 07-2019》2.2.4.2(1)的要求,經子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同時同意,由公司提出申請。
問:關于場地租賃的資料證明文件
尊敬的總局領導您好!
以下事宜望給予指導。根據TSG 07-2019條文2.2.2.1的規定,工作場所可以租賃,并且能夠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有如下問題,望給予解答。
1、由于各種原因,出租方能提供土地使用證明,但房產證還沒法辦下來。是否可行?
2、標準中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指哪些證明?
望總局領導百忙之中,抽空給予解答,對以上二個問題給予一一解答。非常感謝!
總局回復:1、所述應滿足《TSG 07-2019》2.2.2.1的要求;2、一般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出具,且其認可具有與“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等效的證明,具體請咨詢土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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