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三十八)
問: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申請單位不滿意許可系統隨機產生的評審機構,該如何管理? 但目前遇到的問題是:申請單位完成申請,發現隨機產生的評審機構不是它想找的那家,就會以各種理由來撤銷申請(比如:股東糾紛,老板不想申請了等),撤銷完之后很短時間又來重新申請。如此反復,直到系統隨機產生的是申請單位中意的那家評審機構。經常發生同一家申請單位反復申請撤銷三、四次的情況。 請問總局領導,總局在工作中有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有沒有針對這類情況的管理辦法?該如何對此進行規范?是否可以采用這個辦法:系統隨機選定某家申請單位的評審機構后,不管該申請單位以后是否撤銷,在這個許可周期內就不變更系統選定的評審機構? 總局回復:建議采用你提出的方法;同時,加強對鑒定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問:為何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不到廣東的設備信息 請問在總局“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為什么無法查詢廣東省的設備信息?我從2019年12月發現此網站上顯示廣東省是可查詢許可信息的省份,但至今仍無法查詢到設備信息。由于在廣東省局官網并未找到任何可以查詢特種設備信息的的渠道,熱切盼望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可以盡快查詢設備信息 問:兩個操作證是否都有效? 總局回復:兩本證書如都在有效期內,則均為有效。如系同一作業項目的作業證書,可聯系第一本證書的發證機關,申請注銷。
問:查封設備的維修問題
依據《特設法》第六十一條依法查封的特種設備,因檢驗(或復檢)前需要維修,已查封的無法動用,請問在已查封的既定事實下,該如何讓查封設備得到維修、符合檢驗條件? 總局回復:修理特種設備是為了通過檢驗,消除違法違規行為,此類情形可以列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問:檢驗師考試
今天就檢驗師給總局提幾點建議
問:提前定期檢驗,有效期怎么計算
某一特種設備(不限于具體種類)原檢驗有效期至6月,實際于5月10日經過定期檢驗但沒有“合格”或“符合要求”(但檢驗機構現場只開具了《意見通知書》或《工作聯絡單》等,不會直接出具含檢驗結論的報告)。
問:產權單位未變,使用登記變更問題 您好,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變更問題,產權單位未變更,使用單位(租戶)變更,此種情況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應屬“單位變更”還是“單位更名”?
問:關于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是否要考有安全管理人員證?
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國家網公示時間 你好,想咨詢下,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了,多長時間能在公示網查到相關信息,有相關的規定嗎?是體現在哪個文件里的?謝謝!
問:如何理解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的含義,是否可以理解為《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3.2機構設置第二項注2-2中對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解釋?具體到電梯使用單位來說,以特種設備作為經營工具的使用單位指哪些使用單位?請予以答復,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