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電梯維保單位違法行為相關問題
請問總局,依據《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第五條第(八)項的規定“維保單位應當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具有電梯維修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以及電梯特點維保作業人員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維保駐點假設有5人,但是只有2人持證,其余沒有取得作業人員證。維保單位解釋是師傅帶徒弟的情形,這種情況徒弟需要取得作業人員證嗎。
總局回復:一是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具體作業人員的配備由維保單位根據現場實際作業情況決定。二是鼓勵維保單位采用師徒制等多種方式,切實做好員工的技能培訓與提升,并做好安全防護。
問:電梯檢測員證
請問新考取的電梯檢驗員證是否可以在自己工作的維保公司注冊?如果維保公司未取得檢測資格,應該如何辦理注冊和年檢?
總局回復:電梯維保單位如未參加電梯檢測試點工作,則無法進行執業公示。
問:加裝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是否列入電梯修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科技企業研發了一種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產品,加裝在電梯轎廂內,將電梯樓層數字按鈕,以影像的形式在空中直接呈現,用戶可直接在空中完成點擊等操作,從而控制電梯到達指定樓層。這種產品在疫情期間,可以有效避免直接操作電梯按鍵導致的病菌交叉傳染。雖然該終端產品與電梯原有按鍵并聯,不影響原有按鍵的任何操作,但畢竟要與原電梯按鍵通斷信號線并接。請問加裝這樣的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是否列入電梯修理?
總局回復:請結合現場具體施工情況,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或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問:咨詢電梯資質證,換證問題
總局領導好:現在我電梯公司是2014年12月份申請辦理的電梯維修c級資質,2018年12月份到期從新復審C級維修資質,根據總局文件精神,我想近期直接更換B級安裝含修理資質,不知道是否可以直接申請換證,不用評審,換證以后是否可以安裝B級允許的電梯?請回復,急急急?。?!
總局回復:對于特種設備許可證延續的規定請查閱《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第3.6.3項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市監特設﹝2019﹞32號)。具體實施程序可咨詢證書原發證機關。
問:關于修理、改造授權事宜
1、關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授權中的原工廠不存在中的不存在如何確定?
2、關于原制造單位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中的“沒有能力”是指?
3、重大修理例如:更換了曳引機、限速器、控制系統、緩沖器、導軌、鋼絲繩、門等,除了轎廂確定不需要出重大修理合格證?僅用質量證明文件就可以?
總局回復:1.不存在或沒有能力通常是指原生產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子項目電梯的制造、改造、修理許可資格。2.重大修理需提供的技術資料請查閱《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單)附件A的相關要求。
問:電梯檢規與作用規則的要求不一致導致電梯不合格
電梯檢規要求,2009年后安裝的電梯,定期檢驗時使用單位應提供檢規1.1-1.3項除施工人員證以外的全部資料,包括制造許可證、整機及10幾個部件的型式試驗證書、施工方案、施工過程記錄等等,而《使用規則》中規定使用單位應建立的技術檔案中并沒有保存上述資料的要求。
我公司2010提安裝了10幾臺電梯,嚴格按《使用規則》建立了技術檔案,但在定檢時檢驗人員提出要有上述資料,我單位無法提供,制造廠家也聯系不到,設備判為不合格,請領導專家指示,我們該怎么做。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電梯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滿足《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第2.5項、《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單)附件A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問:電梯使用單位配備電梯管理員標準不一
總局領導您好,在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2.4.2.2.2中未對電梯使用單位強制要求配備電梯管理員一職的要求,只建議可以兼職,但在TSG-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二章第六條中規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那么問題來了,1、電梯管理員是否應必須設置?2、同一電梯使用單位名下有多個住宅項目是否允許配置兼職電梯管理員,管理多個項目?3、目前對于住宅電梯,多少臺以上必須為專職電梯管理員?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第4.4項已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于2017年8月1日已廢止。
問:電梯使用權
電梯遙監功能使用權是否用戶所有?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管理問題請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咨詢,其他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相關生產單位。如涉及住宅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物業管理的問題,請查詢《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相應主管部門。
問:隔離場所的電梯是否需要15天維保一次?
針對疫情期間在隔離場所維保電梯有三點疑問:
1、電梯在無故障情況下是否堅持每半月一次維保及簽單?
2、到隔離場所維保電梯如何防護?是否必須穿戴防護服?關于防護服,是否有支援政策?是否有補助金?
3、隔離場所電梯檢驗費用是否有減免政策?
總局回復:疫情防控期間電梯日常巡查和維護保養工作要求請查閱《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市監特設〔2020〕10號)。隔離場所防護相關政策和措施要求請咨詢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
問:加裝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是否列入電梯修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科技企業研發了一種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產品,加裝在電梯轎廂內,將電梯樓層數字按鈕,以影像的形式在空中直接呈現,用戶可直接在空中完成點擊等操作,從而控制電梯到達指定樓層。這種產品在疫情期間,可以有效避免直接操作電梯按鍵導致的病菌交叉傳染。雖然該終端產品與電梯原有按鍵并聯,不影響原有按鍵的任何操作,但畢竟要與原電梯按鍵通斷信號線并接。請問加裝這樣的無接觸電梯按鈕終端是否列入電梯修理?
總局回復:請結合現場具體施工情況,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界定。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可咨詢電梯原制造單位或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問:病床電梯必須配備電梯司機嗎
雖然電梯司機不需要持證了,但病床電梯是否必須配備電梯司機
總局回復:醫院等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配備病床電梯操作人員。同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電梯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分類與項目已不包括電梯司機,醫院病床電梯的操作人員不需要持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作業人員證;醫院等電梯使用單位要做好相關人員管理和培訓,也可委托電梯生產單位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問:在用電梯的轎廂內張貼他人電梯使用登記標志怎么定性
當事人將其在用電梯2019年度電梯使用登記標志丟失,私自復制他人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后粘貼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電梯內,這類違法行為該如何定性?是否要給予處罰?
總局回復:請根據使用單位現場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等),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等進行處理。
問:關于入戶電梯增加轎廂安全門事宜
尊敬的領導:針對入戶電梯(電梯開門直接入戶)及救援樓梯也只能到達戶主家這種情況,為了滿足驗收條件,初步設計方案如下:
1、因為是貫通門,對重側置,故在非對重側轎壁設置轎廂安全門,安全門門寬為380mm,高度大于1800mm;
2、轎廂安全門對應的井道安全門門寬490mm,高度1924mm;
3、電梯應急救援時人員先打開井道安全門,然后將轎廂安全門平臺放下,轎廂安全門平臺是井道安全門到達轎廂安全門的平臺,最后將轎廂安全門向轎廂開啟從而達到應急救援功能。(轎廂安全門平臺可以旋轉收回,電梯正常運行是收回的,僅救援時打開)
以上為涉及方案,煩請領導批示該方案是否可行,謝謝??!
總局回復: 請結合TSG T7001-2009(包含第2號修改單)、《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明確電梯救援通道有關要求的函》(特設局函〔2019〕2號)判斷。
問:關于人員證聘用單位變更
想咨詢下,關于人員電梯修理T證聘用單位這一項,我個人認為只要人員持證,證件可以在國家公示網站上查詢到,并且在有效期內,就可以聘用??墒琴Y質評審的時候,專家說聘用單位一定要變更到我們單位,我們去特設局變更,要求必須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才可以變更,持證人員已經到我們單位工作,可是由于持證沒有滿一年,無法變更聘用單位,我們是選擇繼續錄用呢,還是把員工進行解聘?這個要求是不是不合理,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總局回復:目前我局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相關執業公示要求,相關單位許可對人員的要求請咨詢發證機關。
問:工程技術人員兼作業人員
1、我從1984年開始到現在連續不間斷從事電梯現場操作并兼做技術工作,既有職稱證也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請問在許可更換規則中是否既可作為工程師又可作為作業人員,如果不能兼做,請問是否恰當?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是證明持證人作業能力的體現,本人從1984年開始到現在連續不間斷從事現場操作36年,因個人原因操作證超期,請問操作證超期怎樣能繼續審證,如果不能審證,那么這個規則是否與為企業減負相矛盾?
總局回復:1、請明確許可更換規則是什么許可更換規則;2、復審規定請查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
問:關于電梯救援通道的問題
總局領導您好:我們有一臺電梯,其電梯通往消防通道需要經過住宅入戶門,經過住戶室內,不能滿足《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附件A中“8.7(2)應急救援試驗:建筑物內的救援通道應保持暢通,以便相關人員無阻礙的抵達實施緊急操作的位置和層站等處”的要求。大樓建設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2019年01月17日。該電梯共11層,制造單位為了方便電梯救援,除-1層和1層之外,其余9層的井道的側面均增加了井道安全門和轎廂安全門進行電梯的困人施救。該電梯雖不能直接到達電梯的層站,但是制造單位采取加裝側面安全門放人的方法能實施救援放人。該做法能否滿足檢規要求和電梯救援通道的相關實施意見的要求?請上級領導給與指示。
總局回復:請結合TSG T7001-2009(包含第2號修改單)、《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明確電梯救援通道有關要求的函》(特設局函〔2019〕2號)判斷。
問: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拆除
我們單位現有89臺電梯配備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因該裝置蓄電池老化,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功能失效,年度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更換大量的新電池給物業帶來比較大的壓力,物業要求拆除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是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如需要則要辦理哪些手續?《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物業管理條例》、TSG T7001-2009、7588-2003等相關規范標準中均對拆除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無明確規定。電梯制造單位、當地行政主管部門也不能做出明確答復。
經咨詢其他兄弟單位,他們也有拆除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意向。望領導盡快能給予回復。謝謝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對于電梯現場施工類別的界定,請依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國市監特設函﹝2019﹞64號)進行判定或咨詢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檢驗機構。如涉及住宅領域電梯等建筑物公共設施的改建,請查閱《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或咨詢相應主管部門。
問:關于北京地方標準和總局標準的問題
你好,我想咨詢下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418-2007與總局頒布的TSGT5002-2017都是關于電梯維護保養的規則,但是地方標準中有月保養而總局沒有月保養只有半月、季度等,請問應該按照那個執行保養。謝謝回復!
總局回復:若規范內容沒有沖突,應同時滿足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開展業務所在地的相關要求。
問: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證試安裝的問題
首次申請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證,試安裝工程在委托安裝的制造單位試驗井道內,自檢合格,委托安裝的制造單位已確認后,試安裝電梯是在安裝的制造單位已確認后就可以拆除還是等現場評審完后拆除。
總局回復: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其鑒定評審結論負責。請咨詢發證機關委托的相應鑒定評審機構。
問:電梯安裝人員取消T證后高空和焊接作業操作
尊敬的主管部門: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要求,電梯安裝人員不在需要持有T證可以進行電梯安裝作業。但電梯安裝涉及在井道內的高空作業以及部分焊接切割作業,原行業上認為持有T證就可以無需提供高空作業證件和焊工證件。但目前已經沒有T證的強制要求,是否憑各企業的培訓證書,就可以通過建筑工地安監部門的合法檢查?無須提供高空作業證、焊工證?期待指引。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焊接人員的考試發證,請按照《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TSG Z6002-2010)要求執行。高空作業及持證的相關要求請咨詢相應主管部門。
問:電梯檢驗門回路檢測功能中轎門監控信號相關問題
總局領導,您好。請教一個問題,電梯檢規(TSG T7001—2009)2.8(7)項要求“應當具有門回路檢測功能,當轎廂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并且層門門鎖釋放時,監測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門鎖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和轎門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如果監測到上述裝置的故障,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檢規沒對轎門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進行詳細規定,現在我理解有轎門監控信號的不正確動作有兩種情況:情況1,轎門開啟的情況下,轎門監控信號報轎門關閉信號;情況2,轎門關閉的情況下,轎門監控信號報轎門開啟信號。
是兩種情況都能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還是只要一種情況能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即可?我認為轎門監控信號主要是防止轎門開啟的時候,轎門旁路情況下能移動轎廂。所以應該至少情況1應能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不知理解可正確,請領導指示。
總局回復:請結合制造單位設定的故障判斷邏輯,對照檢規要求進行模擬、判定。具體技術問題,可咨詢出具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的型式試驗機構。
問:關于電梯保養單簽字
TSG T5001及TSG T5002 對于電梯保養單簽字要求為簽字確認即可。咨詢 對于電梯保養單簽字的時效性有無要求?
總局回復: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對維保記錄的相關行為均應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問:出租、出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界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1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在實際執法實踐中,有個別持證生產單位直接給銷售人員提供蓋章的生產許可證,供安裝單位辦理告知和監督檢驗手續,也有個別持證制造單位為無資料設備出具虛假資料,并從中謀取利益。請問,持證單位出具虛假材料的行為能否按照本條規定進行查處?如不能,該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監管?
總局回復:持證制造單位為非本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出具虛假資料屬于出租、出借生產許可的行為,可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1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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