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二十四)
問:扶梯安裝中下監察指令書要求停工合法嗎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本著保障安全的目的,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依法責令改正或進行處罰。同時,電梯生產單位的設計、制造等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問:安裝資質問題 希望總局領導能在百忙之中給予回復!為盼!謝謝!
總局回復:不可以繼續安裝特種設備。 問:電梯制造廠家授權不具有資質的分公司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分公司以其名義簽維護保養合同 A公司為具有電梯制造、安裝、修理許可A級資質的電梯制造廠家;B分公司為A公司在C地區設立的分公司,B分公司有營業執照;B分公司既未單獨取得電梯生產許可資質也不是A公司電梯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電梯分公司未與A公司共享許可資質。 現由A公司書面授權B分公司在C地區開展電梯安裝、維護保養(維護保養的電梯品牌不受限制)。 請問:用B分公司的公章且以B分公司的名義與電梯使用單位簽電梯維修保養合同,B分公司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電梯生產或未經許可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嗎?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幾條?盼復,謝謝!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問:禁止乘坐載貨電梯 我公司生產的載貨電梯,安裝在一廠區廠房內。因使用單位變更,新使用單位為會展型企業。使用單位在廠房內開展會展活動,參觀游客較多。參觀游客都乘坐載貨電梯上下樓。我公司制止時,使用單位反問:“國家有關于禁止乘坐載貨電梯的標準和規定嗎?” 請問總局領導、專家,“國家有關于禁止乘坐載貨電梯的標準和規定嗎?”是怎么規定的?謝謝! 總局回復:GB/T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中有載貨電梯的相關描述。
PS:本平臺補充:GB/T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中對載貨電梯描述如下:
問:曳引驅動載貨電梯是否可以單獨許可?
總局回復:該許可的設備類別為“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申請和發證時名稱不能改變。如實際僅從事曳引驅動載貨電梯的生產,可以僅制造曳引驅動載貨電梯的樣梯,并進行相應型式試驗。 問:超期未檢電梯,現場發現通電,轎廂門敞開,但是操作面板鎖定,是否可以判定在用
總局回復:涉嫌違法的行為,要做好取證工作。 問:特種設備處罰
總局回復:要區分該特種設備是否使用了。如果使用,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同時處理。 問:電梯的安裝問題 電梯的安裝過程中,是否需要持A證的安全員
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安裝階段,電梯的安裝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未規定“需要持A證的安全員”。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裝后檢驗的問題 首先請原諒我的才疏學淺,我是一名基層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我們在對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現一商場有一臺電梯正在使用。該電梯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并出具了一份《檢驗意見通知書》并要求整改,我們去監管的時候還沒有取得有效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我們監管時遇到的這臺電梯經過了檢驗只是還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明,請問一下這種情況屬不屬于四十條第三款中未經定期檢驗這種情形?如果屬于的話可否將《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作為違法依據、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作為處罰依據?如果不屬于,那么設備在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后到使用單位取得報告這個期間,我們該如何監管? 還望領導解答釋惑,拜謝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請結合《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的具體問題和意見以及檢驗報告結論,依法進行處理。各地檢驗機構要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領取或在線打印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同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領取或打印。 問:電梯投入使用 2.監督檢驗報告出來了還沒來得及取,是否可以電梯投入使用? 3.還是必須等取到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后電梯才能投入使用? 敬請專家回答,多謝!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請結合《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的具體問題和意見以及檢驗報告結論,依法進行處理。各地檢驗機構要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領取或在線打印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同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領取或打印。 問:注冊登記問題
總局回復::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交的資料項目應當滿足《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規定的內容,且對其真實性負責。復印件可以。 問:電梯制造(垂直電梯及自動扶梯)企業廠房可否部分租賃 1.TSG07-2019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 2.2.2 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租賃 2.2.2.1 工作場所 生產和充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允許承租。工作場所承租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其租賃期限應當覆蓋申請許可證的有效期,并且能夠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2.我單位擁有電梯生產許可證(垂直電梯及自動扶梯),新的許可細則附件G規定A2級別,垂直電梯制造單位廠房和倉庫4000平米,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制造單位廠房和倉庫5000平米,二者應單獨計算。 3.我單位目前廠房和倉庫合計7000平米,按照2.2.2.1工作場所租賃覆蓋申請許可證有效期的要求,我們再租賃廠房2000平米,以滿足垂直電梯及自動扶梯制造企業廠房和倉庫面積規定,可否?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復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已明確,生產單位的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允許承租;資源條件要求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等一般不允許承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