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新規6月1日實施,你關心的問題總局這樣回復!(二十二)
問: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是否明確制造出口的特種設備生產企業是否需要取得制造許可 制造的特種設備(電梯)全部出口的生產企業,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1.2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其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充裝單位的許可,適用本規則,不需要取得許可。但在《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卻沒有明確,請問總局領導:實際工作中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總局回復:制造特種設備(包括電梯)全部出口的生產企業不需要取得許可。 問:電梯安裝人員是否需要取得相應資質 總局回復:僅從事電梯安裝作業無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但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其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目前電梯作業項目包括修理和維護保養作業。 問:關于電梯井道安全門的設置 總局回復:電梯井道安全門的設置應符合檢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同時,電梯還應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中對應急救援的要求。 問:特種設備監督檢驗 1.安裝單位行為是否違反《法》25條的“未經監督檢驗”? 2.是否屬于交付使用? 3.《法》82條1款“違法所得”是否是使用單位實際支付給安裝單位的全部工程款? 總局回復:1.如果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項,建議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使用單位處理;如果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不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項,建議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進行處理。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應本著保障安全為目的,不能以處罰為目的。2.交付使用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竣工等手續后,生產單位將所有的相應資料等交付給使用單位,部分資料移交不能認定為交付使用。 問:特種設備法律運用 問:1、我局是否可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5條第一款責令其改正拒不接受調查的違法行為? 2、如可以,我局是否需要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還是可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3、如不可以,我局執法下一步如何進行? 4、如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后,其仍舊拒不接受調查,我局是否可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95條對該單位進行處罰? 5、如該單位拒不接受調查,我局是否可以直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84條對其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行為進行處罰? 總局回復: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理。若該單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拒絕接受調查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條執行。 問: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取證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按照規則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以及符合2.4.2.2.2中所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并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其他使用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兼職安全管理員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履行使用單位義務與責任的單位,執行上述要求。 問:關于特種設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1:根據總局之前回復,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不需要持證,那么在實際監察過程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不是必須是本單位職工? 2:如果兼職管理人員不是本單位職工(相當于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是不是必須持證? 3:在實際監察過程中,使用單位出具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聘用協議或者使用單位崗位責任制度,能不能作為認定專兼職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依據? 請不吝賜教,謝謝 總局回復:1.本單位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不持證。2. 委托專業單位的人員管理,該人員必須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3.專職安全管理員應該是本單位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