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TSG 07-2019電梯A2資源條件中人員要求問題
1、電梯A2級人員要求: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中的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工藝、材料與零部件、焊接、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現場施工質量控制責任人員可不可以同一個人兼職兩項控制系統,即以上系統設置1名高級工程師和3名中級工程師即可滿足;
2、 12個技術人員中必須有1個高級工程師、3個中級工程師,那么剩下的另外8人許可規則上沒有規定,是不是隨便什么人員都可以?還是也有學歷專業的要求或者必須滿足是助理工程師?
總局回復:1.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2. 技術人員其職稱或者學歷是機械、電氣類相關專業。
一、2019年7月份,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目前征求意見應該已經結束,請問這個文件什么時候能正式出臺?文件的出臺是否意味著電梯定期檢測市場全面放開?
二、在上述文件未出臺前,總局已核準成立的6家民營檢測機構,是否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跨市(不設區的市)開展業務?
以上兩個問題,如蒙釋疑,不勝感激!
總局回復:1.請關注后續政策;2.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電梯檢驗試點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6〕8號)現行有效。
現行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中規定,減少層門屬于一般修理,增加層門屬于重大修理。那么請問:使用單位在今年8月減少了電梯2樓的層門讓電梯在正常和故障的情況下都不在2樓開門,并且辦理了一般修理的告知書(電梯產品合格證樓層站信息未修改,還是原來的樓層站信息),但是種種原因,使用單位在今年10月又想啟用2樓的層門,這個時候按施工類別劃分表的規定,增加層門就屬于重大修理了。但是,電梯的提升高度沒變,控制線路也沒變(辦理減少層門的一般修理告知書時,層門沒有拆除,只是拆了電梯的平層感應器,取消了呼梯功能),這種情況該怎么來辦理告知書?
總局回復:增加層門屬于重大修理,請辦理重大修理告知。
問: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一屋主將一棟擁有自主產權并帶有電梯的四層樓房出租給四個商戶用于各自經營用房(屋主并不使用電梯),在合同有效期內并未對電梯的使用、檢驗、安全管理做特別約定。
問題一:這種情況下,屋主出租算不算特安法里的特種設備出租?
問題二:這種情況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誰?
總局回復:根據您的描述,該情況電梯的使用單位為電梯的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
問:特種設備電梯試安裝條件
關于雜物電梯、液壓電梯作為新申請許可子項,按照許可證規則應進行試制造、試安裝。按照G2.3.3(2)“試驗能力”中雜物電梯、液壓電梯應在工作場所內有安裝試驗樣機的場所和條件。是否可以理解為工作場所和條件作為雜物電梯/液壓電梯試安裝的環境之一?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中已明確,對液壓驅動電梯和雜物電梯制造單位,在工作場所內有安裝試驗樣機的場所和條件。
問: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早期獲得的由省局監督機構頒發的電扶梯制造許可,是否與總局監督機構頒發的電扶梯制造許可性質等效?
總局回復:2019年5月31日前(含)發放的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證書繼續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有效。
問:關于電梯試安裝樣機的問題
您好:對于《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中G1.8條款,試安裝:“申請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的單位,應當試安裝所申請相應許可子項目的樣機各1臺....”,這里所提出電梯的試安裝,如果是試安裝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其電梯是否必須符合《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7588-2003)含其第1號修改單?樣機電梯及其部件是否均需要有基于《電梯型式試驗規則》(TSG T7007-2016)的型式試驗證書,且其證書參數覆蓋范圍有效覆蓋樣機參數?望領導給予指導!感謝!
總局回復:是。
問:20臺以下電梯使用登記時是否必須配備持證安全管理員?
總局領導,您好!根據2017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4.2.2.2條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特性等配備適當數量的安全管理員。請問,可否理解為,無論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多少,都應當配備有安全管理員?并且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也必須持證。
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特性等配備適當數量的安全管理員。第2.4.2.2.2條規定了配置專職安全管理員的要求,其他使用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兼職安全管理員可以不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問:<<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中,G3.2(A2)人數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中,
1、 G3 2.2 (3)“工藝與焊接、檢驗與試驗、現場施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這一條要求,是指同1人擔任3個崗位,還是指不同工作分別需要1人擔任(即需要3人)。
2、G3.2.5 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是指本公司一位項目負責人,還是指每個項目都要制定一個負責人?同一人是否可以同時擔任不同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總局回復:1.《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M1.2.2已明確,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2.項目負責人數量根據企業需要確定。
問:300KG載重雜物電梯是否納入
你好,雜物電梯在2014年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里,但《GB25194-2010》規范不含載重300KG以下的雜物電梯,那對于300KG以下的雜物電梯,到底是否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年檢?
總局回復:《雜物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25194-2010)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
問:特種設備停用問題
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請問:如果違反此條有關規定逾期未改正,除了責令企業停止使用在指令書上明確,還可不可以采取第三方拆除關鍵部件或扣押關鍵部件等具體形式來限制使用單位再次偷偷使用?
總局回復:如存在超期未檢等嚴重事故隱患,監管部門應責令使用單位采取防止使用的有效措施,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處理,報上級監管部門,由上級監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部門采取相關必要措施,防止非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