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更換重大維修里面的部件是否需要廠家的授權
領導你好,《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的第二十二條和四十五條未明確規定電梯重大維修需要廠家的授權。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中的: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區別已明確劃分電梯部件的類型,請問:更換重大維修里面的部件是否需要廠家的授權,如需要授權,有法律或檢規的依據嗎?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已明確,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修理包括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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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維保記錄簽字
您好,請問電梯日常保養作業記錄填寫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必須當天進行簽字確認?
總局回復:安全技術規范未規定“當天進行”。
問:電梯平衡系數
根據TSG7001-2009驗收過的電梯,維保單位是否應每年對平衡系數測量并繪圖,特檢機構保存
總局回復:《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五條(九)已明確。
本平臺補充:

問:電梯維保單位自檢報告不符合
電梯定期檢驗是在維保公司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但是到現場自檢報告多處錯誤,可以判定1.4(B)不合格直接出不合格報告嗎?
總局回復:經檢驗,凡不符合檢規合格判定條件的,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問: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問題
您好, “對于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電梯,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對于2014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可按照以往的方式,即《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是哪的規定?《特設法釋義》 里沒有這個規定。
總局回復:參考《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中關于第二十二條的相關釋義。
本平臺補充:



問:電梯安全條例
請問,總局是否有制定電梯安全條例的計劃?如果有,目前進展如何?
問:電梯使用單位是否強制買責任險
總局回復:目前,全國層面未強制要求,地方另有法規要求的,從其規定。
問: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第二十六條“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是否可以理解為當需要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得報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才能下達指令書,除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其他情形外,下達監察指令書不需要報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可以直接下達指令書?另外,責令期限有無具體要求?
總局回復:下達監察指令書均需要報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授權安全監察機構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用章,也是本部門負責人同意的一種方式。對責令期限無具體要求,由安全監察人員根據隱患情況,自行確定。
問:關于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存在疑惑問題咨詢
總局回復: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察局領導你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附件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內容中“如對本指令書不服,可在接到指令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上一級監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于3個月內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法律要求現向貴局咨詢:是否將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中“或者于3個月內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或者于6個月內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局回復:按照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執行,將3個月修改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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